【執行日期】:2024/02/26
【公告對象】:四院區各科醫師、護理部、醫事檢驗科
【說 明】:依衛福部於 111 年 1 月 17 日公告之「醫療機構施行實驗室 開發檢測項目申請須知」,醫療機構施行實驗室開發檢測項 目,應依據特管辦法第七條及第三十六條規定,擬定施行計 畫向中央主管機關(衛生福利部)申請核准後,經直轄市、縣 (市)主管機關登記,使得為之。故暫停委林口長庚共 37 項檢 驗項目,俟衛福部核准且經衛生局登記後 再行恢復受理。
【執行方式】:
1. 暫停受理項目共計 37 項 (詳見附件 : news113-007)
2. 上述項目俟衛福部核准且經衛生局登記後 再行恢復受理。
公告製訂:醫事檢驗科生化免疫組組 長 張心馨〈台北院區分機:2488〉
最新修訂日期 :2024/02/2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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