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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

 

馬偕紀念醫院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章程

81.12.08本院院長通過施行
84.03.22第一次修正
84.04.18第二次修正
86.08.04第三次修正
87.04.30第四次修正
91.10.12第五次修正
94.11.07第六次修正
95.06.12第七次修正
96.10.22第八次修正
97.08.04第九次修正
97.12.22第十次修正
98.07.10第十一次修正
101.01.02第十二次修正
101.05.11第十三次修正
103.12.22第十四次修正
104.02.27第十五次修正
106.01.23第十六次修正
112.07.14第十七次修正

壹、名稱:馬偕紀念醫院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 (MacKay Memorial Hospital 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)
貳、隸屬:總院院長
參、目的:依醫療法、醫療法施行細則及衛生福利部有關人體試驗規定,審查本院(含分院)人體試驗計畫之合法性及妥當性,以保障人體試驗受試對象及試驗人員雙方之權益,符合社會道德規範,提昇臨床研究水準。
肆、組成:
一、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「醫療機構人體試驗委員會組織及作業基準」辦理,並報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備查。
二、本體系分設二個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,分別為「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1」及「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2」,審查人體試驗之案件,但制訂或修正本院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之政策、規章與倫理教育及重大決策等,須分別提案至二個委員會審議或提案至二個委員會聯合會議審議。
三、委員會設置委員七至二十一人,其中主任委員、副主任委員、執行秘書及副執行秘書各一人,主任委員由總院院長指定聘兼之。委員會之成員來自於各部門及社會人士之推薦,副主任委員、執行秘書、副執行秘書及委員由主任委員推薦,報請總院院長核准後聘任之。
四、委員應有醫療科技人員、法律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或民間團體代表,研究機構以外人士應達五分之二以上,且單一性別不得低於三分之一。
五、主任委員及委員任期為二年,連聘得連任,但中途任命者,至該屆任期屆滿為止。委員任滿之每次改聘人數,以不超過委員總人數之二分之一為限。所有聘任委員,均由主任委員報請總院院長核准後聘任之。
六、委員需定期接受人體試驗相關之講習,並取得受訓證明。醫療科技人員(包括醫事人員),應具備專業證照。
七、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解聘之:
    (一)任期內累計無故缺席三分之一以上或超過應出席次數三分之一以上。
    (二)負責審查案件,因可歸責事由致會議延期,累計三次以上。
    (三)嚴重違反利益迴避原則。
伍、諮詢專家:由各科部主任及社會代表推薦,擔任本委員會諮詢專家,協助本會人體試驗計畫審查作業,另委員會得視需求增加諮詢專家的聘任。
陸、開 會:
一、每月定期召開二次會議,若該月無特殊議案,得經主任委員同意後暫停召開。
二、主任委員或三分之一以上之成員認為必要時,得召開臨時會議。
三、委員會召開審查會議,應有半數委員出席,且應含機構外之非具醫學背景委員一人以上,僅單一性別委員出席時,不得進行會議。
四、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,主任委員因故不克出席會議時,應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。
五、開會時,主席應先詢問委員對於審查案件有無利害關係;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應即迴避,不得參與審查:
    (一)於下列情形者應迴避,不得參與討論、表決:
    1.為受審研究計畫或其子計畫之主持人、協同主持人或委託人。
    2.與受審研究計畫主持人有配偶、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。
    3.與受審研究計畫委託廠商具有聘僱關係。
    4.與送審案件之委託廠商有利害關係,如持有該廠商之股票、金融衍伸之選擇權、擔任顧問等。
    5.有具體事實,足認有偏頗之虞。
    6.其他經委員會決議應迴避者。
    (二)於下列情形得不離席,但不得參與表決:
    1.受審試驗計畫之主持人、共同或協同主持人為委員最近五年內,曾指導博士論文之學生或博士後研究員。
    2.受審試驗計畫之主持人、共同或協同主持人或委託人曾為委員之博士論文或研究計畫指導者。
    3.受審試驗計畫之主持人、共同或協同主持人為委員之同系、所、科同仁。
    4.其他經委員會決議不得參與表決者。
    (三)依委員之特殊專業知識及經驗,若其迴避將致委員會難以為適當之表決時,得經委員會決議不須迴避,但應於會議紀錄載明之。
六、審查計畫案時,得請計畫主持人列席報告,但應於表決前離席。
七、審議結果由委員會委員以無記名投票方式決議,表決事項須有出席人數超過1/2以上同意始得通過,如諮詢專家列席會議時不參與決議投票。
八、本會開會時,主任委員得視需要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。
柒、任  務:
一、制定本院人體試驗之政策及標準作業程序。
二、審議本院及其他醫療機構委託代審之人體試驗計畫,並應對於參與審議之案件盡保密義
務,另對於各類案件審查之重點應遵循「人體研究法」、「醫療法」、「醫療法施行細則」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。
三、委託其他機構代審本院之人體試驗計畫。
四、督導及評核人體試驗計畫執行情形。
五、監測執行中之計畫,必要時得決議中止或終止。
六、辦理臨床試驗相關之倫理教育訓練課程,以提升本院醫療人員之倫理概念。
七、議事內容應以會議紀錄及摘要陳報總院院長備查,必要時應通告有關單位或全院周知。
捌、規則之施行和修正:
本規則經總院院長核准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

更新日期:2024.06.1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