藥劑部
馬偕紀念醫院
1992/07/07制定
2001/02修訂
2008/04修訂
2009/08修訂
2011/01/28修訂
2012/06/15修訂
2014/10/06修訂
2019/09/06修訂
1. 目的:建立有效的程序,以監督控制本院所有藥品。
2. 範圍:本院所有藥品之新增、購買、使用、安全之管理作業及其他藥品相關之業務。
3. 權責:隸屬本院院長
4. 定義:「藥品」是指「藥事法第六條」所稱之「藥品」,可包括成藥與固有成方製劑。
5. 內容:
5.1與會人員:
5.1.1 主席:由本院院長指派
5.1.2 列席指導:由本院院長指派。
5.1.3成員:藥劑部主任、新竹及台東藥劑科技術主任、醫事室主任及醫師代表八名組成,醫師代表以含括心肺血管、神經精神、抗過敏、鎮痛抗炎、胃腸及靜脈營養、抗微生物、抗腫瘤、內分泌代謝專家為原則,其中至少應包含內科系、外科系、婦產科系、兒童醫院暨兒科部代表各一名,醫師代表由副院長推薦,經本院院長任命,任期一年,得連任一次。
5.1.4執行祕書:由藥劑部主任擔任,並負責記錄及有關議案之蒐集。
5.2列席:總務室代表與稽核室代表各一名,必要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。
5.3開會:
5.3.1每二個月召開一次會議。
5.3.2主席或三分之一以上成員認為必要時,可提請召開臨時會議。
5.3.3會議由主席主持,主席不在時得由主席指定成員中一人為主席。
5.3.4必須過半數成員出席才能成會。
5.3.5成員應親自出席會議,需請假時,應先告知主席,並核報代理人,經主席同意後始可代理。
5.3.6投票表決之行使
5.3.6.1主席得依議事討論狀況裁示付諸投票表決。
5.3.6.2投票表決以不記名方式進行。
5.3.6.3初次決議之投票表決,以出席成員之過半數贊成為通過。
5.3.6.4提請已議決案之再議,須有成員至少一名之附議。
5.3.6.5已議決案再議之投票表決,以出席成員三分之二贊成為通過。
5.3.6.6成員係指本章程5.1.2所列之「成員」(含主席)。
5.4 任務:5.4.1對本院擬採用之新藥,審核其臨床資料,並提出客觀評價。
5.4.2對本院用藥,以學名為依據,審核新藥及刪除無臨床價值之藥品。
5.4.3審查及制定院內有關藥品之各種規範。
5.4.4審查本院各項用藥之適當性與安全性。
5.4.5適時提供有關藥品法令改變的資料與應變措施。
5.4.6監測本院藥品不良反應報告並作適當處置。
5.4.7會議記錄應陳報本院院長裁決,並依批示執行,必要時應通告有關單位或公告全院周知。
6. 使用表單:無。
7. 參考文件:無。
8. 實行和修正:本章程經本院院長核准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